近年来,辽宁省持续加大对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强化部门联动、行刑衔接,依法查办了一批案件,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法律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漫画 现将3起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朝阳某废渣处理有限公司违法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城区西大营子镇郝家村的朝阳某废渣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厂区西北侧露天堆放约19万吨水渣(高炉冶炼产生的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2万吨钢渣(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上述固体废物贮存未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扬散、防渗漏防护措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结合《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综合考量案件情节,最终确定自由裁量取值比例30%。经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2025年5月15日,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案例二:营口某生物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反映“某园区一闲置厂房周边有浓烈的化工气味”的线索,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开展检查。该化工企业为营口某生物有限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进厂时,该厂工人反映异常,第一时间关闭反应釜电源。在检查中发现该厂区东南角有一区域堆放有大量散发强烈化工气味的油泥状固液混合物,经查,该区域原为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散发强烈化工气味的油泥状固液混合物为该单位反应釜产生的废水与釜残,该企业利用铲车拉运至此处进行倾倒。经司法鉴定,上述固液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18日将案件依法移送营口市公安局,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已于7月19日立案侦办。
案件三:葫芦岛市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查办林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对绥中某隔板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厂房内堆放大量废铜泥。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先后从保定、郑州等地购买约150吨废铜泥堆放于该处租用的厂房内,雇佣工人通过焚烧提炼重金属,至案发时已非法处置约40吨。经司法鉴定,该废铜泥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林某某等3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3月5日,生态环境部门将此案件移交绥中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通过对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案件的查处,促使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固体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知晓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法律界限,增强环境守法意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辽宁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主动性,进一步拓宽违法问题的发现渠道,持续保持对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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